新闻局12日消息(记者岩翁 阿蒙 尼嘎 赵三刚 赵志阳)11月12日上午,佤邦司法委在邦康飞机场举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判大会。就近期抓获的数起向战乱地区非法运输物资案件中的9名涉案公职人员进行了集中宣判。 上午八点左右,伴随着阵阵警笛声,由全副武装警察押着的9名涉案人员进入会场。 中央机关、邦康地区各单位、各部队领导干部代表,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司法委各系统干警,以及城区各学校师生和城区部分市民与过往行人旁听了此次公判大会。 公判大会上,司法委副书记岩平首先作法制教育讲话,并郑重指出:为了彰显法律威严、严厉惩治违法犯罪人员,今天,佤邦司法委在这里召开公判大会,对数起案件中的涉案人员进行公开宣判。举行公判大会,是我们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震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任何人,不管是什么职务,但只要触犯法律底线,都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岩平副书记强调:众所周知,佤邦周边地区局势动荡,佤邦政府严令禁止任何人员、组织通过任何途径向战乱地区运送任何物资。今天宣判的9名违法人员,在我们政府部门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然对这些成文规定不管不顾,并为谋取钱财,无视法令法规,利用职务之便行不法之事,私自向战乱地区运送物资,极大破坏了佤邦政府的对外形象,严重损害佤邦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举办这次公判大会,就是要向全社会表明,佤邦司法部门始终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坚决打击犯罪分子,让坏人伏法,让社会环境变得清澈,让人民群众拥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工作环境。同时,这也是对大家的一次深刻教育。希望通过今天的公判大会,能够增强各位的法律意识。了解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来,共同维护我们生活的家园的安宁与稳定。在此,我们也正告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不要以身试法,不要为一己私利破坏佤邦法律,法律威严,不容挑衅。一旦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携起手来,以此次公判大会为契机,共同为建设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繁荣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随后进行的公判大会上,公诉方司法委检察院就第一起案件中涉案的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祁永富、男、汉族、生于1998年、现年26岁、职业:公职、籍贯:富邦县南邓区大岩乡。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24年10月15日被财政部海关抓获,现羁押于佤邦司法委督察局。 被告人邹德福、男、汉族、生于2002年、现年22岁、职业:公职、籍贯:富邦县邦弄路乡孟邦佤村人。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24年11月4日被联合工作组抓获,现羁押于佤邦司法委督察局。 涉案人员:李尼梦、陈岩票、李三翁、李赛嘎。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永富、邹德福于2024年9月份网络上结识了一名自称为磊哥的中国籍湖南老板后,对方表过了其正在谋划从佤邦境内走私运输各类物资入境战乱地区的偷渡走私路线,希望被告人祁永富和邹德福两人利用职务之便放行,对方承诺给其好处。于是,被告人祁永富、邹德福与对方从河道上,成功实施了第一次偷渡走私物资至战乱地区;随后的几天,两名被告又认识了另一个货主依依,并通过依依认识了船夫老猫、二猫。期间,船夫联系上被告人祁永富和邹德福,并告知有人想要走私货物,让帮忙拉运。这期间,两人伙同货主和船夫不定期的将走私偷渡拉运物资,其中还包含了船夫二猫的货物,以及通过二猫又结识的第三个货主中年女子的货物;2024年9月26日晚,祁永富与邹德福在江边走私偷渡货物时,被我方某旅某营巡逻人员李尼梦发现后,祁永富与邹德福又拉拢李尼梦参与共同作案。这期间,在走私拉运物资渡江时,两名被告又先后拉拢了陈岩票、李三翁、李赛嘎等人参与作案,并分赃非法所得。直至今年10月15日,被告人祁永富、邹德福被财政部海关工作人员抓获。经对二人审讯调查后,11月4日,联合工作组将其同伙李尼梦、陈岩票、李三翁、李赛嘎四人抓获。 公诉机关还指控: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永富非法牟利:37600元人民币;被告人邹德福非法牟利:36600元人民币,两名被告人共非法牟利:74200元人民币。 判决方司法委法院认为: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质证确认,口供笔录,证人证言。 本院刑事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祁永富、邹德福犯滥用职权罪一案,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佤邦基本法》《刑法》第八章第302条之规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 判决方司法委法院在公判大会上公开宣判:本院根据《佤邦基本法》《刑法》第八章第30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祁永富、邹德福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祁永富犯滥用职权罪,决定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从2024年10月15日至2030年10月15日止,没收非法所得37600元人民币,并处罚金376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邹德福犯滥用职权罪,决定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从2024年11月4日至2030年11月4日止,没收非法所得36600元人民币,并处罚金36600元人民币。 接下来进行的公判大会上,公诉机关就第二起案件中的三名涉案人员提起了公诉: 被告人李海滨、男、汉族、现年23岁、文盲、职业:公职、籍贯:富邦县南邓区大寨4组。 被告人:肖光明、男、佤族、现年22岁、文盲、职业:干警、籍贯:富邦县南邓区丫口村。 被告人:肖西七、男、佤族、现年19岁、文盲、职业:公职、籍贯:勐冒县龙潭村和平乡6村。 公诉方司法委检察院指:2024年10月15日,一名果敢籍陌生女货主通过微信账号搜索添加了富邦县南邓区派出所干警李海滨为好友,并向李海滨讲述她想要使用两辆阿尔法轿车从佤邦境内富邦大桥走私拉运方便面,AD钙奶等食品出境至战乱区,并向李海滨询问有没有办法帮她从富邦大桥走私拉运货物出境至战乱区。李海滨回复该名女货主他尝试联系一下富邦大桥的工作人员有没有办法放行货主的货物出境。随后李海滨便使用微信联系到驻守在富邦桥检查站的富邦县司法委检察院干警肖光明。肖光明便告知李海滨可以放行,但是放行一辆白色阿尔法轿车拉的货物需要2000元人民币,之后李海滨就将情况告诉了货主,自己又在报价上加了300元。接下来,肖光明找到当天在富邦桥检查站的海关轮值人员肖西七合伙作案,并承诺其放行两辆载有物资车辆走私出境至战乱地区后可分赃给他15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2024年10月18日,李海滨通过肖光明成功将两辆阿尔法车拉运货物从富邦大桥检查站走私至战乱区。其中于当天 11 时左右,肖西七与肖光明一起又放行一辆有货物的白色阿尔法车辆;当天晚上7时,肖光明自己放行第二辆载有物资的白色阿尔法车辆。2024年10月21日,李海滨、肖光明、肖西七被抓获。联合工作组于2024年10月31
日至11月5日对涉案公职人员李海滨、肖光明、肖西七三人依法展开调查。 公诉机关还指控: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海滨非法牟利:1300元人民币;被告人肖光明非法牟利:2300元人民币;被告人肖西七非法牟利:700元人民币,三名被告人共非法牟利:4300元人民币。 判决方司法委法院认为: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质证确认,证人证言、口供笔录。本院刑事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海滨、肖光明、肖西七犯滥用职权罪一案,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佤邦基本法》《刑法》第八章第302条之规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 公判大会上,司法委法院根据《佤邦基本法》《刑法》第八章第30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海滨、肖光明、肖西七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海滨犯滥用职权罪,决定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 6年,刑期从2024年10月21日至2030年10月21日止,没收非法所得1300元人民币,并处罚金13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肖光明犯滥用职权罪,决定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从2024年10月21日至2030年10月21 日止,没收非法所得2300元人民币,并处罚金23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肖西七犯滥用职权罪,决定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 6年,刑期从2024年10月21日至2030年10月21日止,没收非法所得700元人民币,并处罚金700元人民币。 公判大会结束后,上述涉案人员当即被法警押离现场。 |